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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國簡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國簡字第3號

上訴人
羅欣慧
被上訴人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顏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聰澤

      林偉生

      魏宏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國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