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 原告
- 侯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芳榮律師
- 被告
- 侯茂盛
- 被告
- 侯茂榮
- 被告
- 侯張淡
- 被告
- 侯凱元
- 被告
- 侯佑霖
- 被告
- 侯旭燦
- 被告
- 郭含笑
- 被告
- 李瑛惠
- 被告
- 侯宜宏
- 被告
- 侯文雄
- 被告
- 侯榮培
- 被告
- 侯榮全
- 被告
- 侯至聰
- 被告
- 侯宏諭
- 被告
- 侯佳成
- 被告
- 侯弦吟
- 被告
- 羅○○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弘為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羅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部分,即判決第8頁第6、7行「霖、羅○○分割所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C、G之土地上,併予敘明。」應更正為「霖、羅○○分割所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C、G、H之土地上,併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部分,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