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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陳思睿

  • 原告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70號原   告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路○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0巷0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540 元。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75,621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5,200 元× 建物總面積(106.08平方公尺+6.3平方公尺)×段落調整率 100/100 ×(1-每年折舊率1 %×5.67年)÷2 =275,62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1,540元,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代位債務人即公同共有人莊小燕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補正被告當事人欄姓名、地址記載正確之起訴狀(需附備具附屬文件之繕本,以利本院代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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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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