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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家用污水通過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清溪
訴訟代理人
許煥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美玲

      林美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家用污水通過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600元(即被上訴人排水溝通行土地範圍的土地價額,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排水溝經過嘉義市○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
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2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3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
價17,900元+234之4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
元+234之5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6
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48之7地號土地
面積13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15地號土地面積3平
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16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17,900元=608,6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家用污水通過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