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清溪
- 訴訟代理人
- 許煥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美玲
林美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家用污水通過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600元(即被上訴人排水溝通行土地範圍的土地價額,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排水溝經過嘉義市○路○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 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2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3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 價17,900元+234之4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 元+234之5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6 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48之7地號土地 面積13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15地號土地面積3平 方公尺×公告地價17,900元+234之16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17,900元=608,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