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國簡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國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羅欣慧
- 被上訴人
-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顏蔡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聰澤
林偉生
魏宏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