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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原告
侯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告
侯茂盛
被告
侯茂榮
被告
侯張淡
被告
侯凱元
被告
侯佑霖
被告
侯旭燦
被告
郭含笑
被告
李瑛惠
被告
侯宜宏
被告
侯文雄
被告
侯榮培
被告
侯榮全
被告
侯至聰
被告
侯宏諭
被告
侯佳成
被告
侯弦吟
被告
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弘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部分,即判決第8頁第6、7行「霖、羅○○分割所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C、G之土地上,併予敘明。」應更正為「霖、羅○○分割所得之如附圖所示編號C、G、H之土地上,併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部分,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3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