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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4號

原告
林也凉
訴訟代理人
張瓊分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玖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215,134 元,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729,750 元,有民事陳報狀可憑,是本件之訴標的金額依原告追加後為944,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2,320 元,尚應補繳8,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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