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54號原 告 林也凉 訴訟代理人 張瓊分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玖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215,134 元,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729,750 元,有民事陳報狀可憑,是本件之訴標的金額依原告追加後為944,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2,320 元,尚應補繳8,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