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救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唐儷馨
- 相對人
- 王燦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將二包行李黑色大塑膠袋放在相對人住處門口,聲請人在106年8月向相對人要回行李,但相對人將黑色大塑膠袋換成藍色、紅色的小塑膠袋,聲請人整理行李時,身份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及印章均有找到,但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不見了。如果相對人月底前前未還32,000元,還要加4,000元利息。聲請人身上僅剩20元,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本院另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查,聲請人 106年度所得收入為 8,400元,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另參酌聲請人目前並無投保紀錄,有聲請人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按。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屬實。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