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聲字第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吳怡禎
上列聲請人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嘉小字第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五十元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嘉小字第三十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鈞院107年度嘉小字第30號庭訊內容,請依法提供庭期訊問之內容完整程序,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民國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30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嘉小字第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又參酌本件卷內之燒錄各類光碟費用收費標準,法庭錄音光碟收費為每片50元,而聲請人聲請107年度嘉小字第30號之錄音光碟,需燒錄一片光碟,故光碟燒錄費用應收取50元,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