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2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菁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億綾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