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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7號

聲請人
唐儷馨
相對人
王燦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將二包行李黑色大塑膠袋放在相對人住處門口,聲請人在106年8月向相對人要回行李,但相對人將黑色大塑膠袋換成藍色、紅色的小塑膠袋,聲請人整理行李時,身份證、健保卡及殘障手冊及印章均有找到,但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不見了。如果相對人月底前前未還32,000元,還要加4,000元利息。聲請人身上僅剩20元,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為憑。本院另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查,聲請人 106年度所得收入為 8,400元,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另參酌聲請人目前並無投保紀錄,有聲請人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按。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屬實。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救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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