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2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257號

原告
洪得利
被告
陳峰乾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07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騙金錢之不確定故意,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振嘉」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中華郵政新竹民主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峰乾】帳戶,更改提款卡密碼為指定號碼後,於民國106年7月8日將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郵寄予該自稱「黃振嘉」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郵局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12日,以電信局人員名義致電原告,向原告詐稱其欠繳電話費云云,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另以員警身分致電原告,向原告誆稱需提供款項協助案件偵辦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前往雲林莿桐郵局臨櫃前,無摺存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被告上述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案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嘉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5月,得易科罰金在案。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原告受有3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存款30萬元之存款人收執聯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嘉簡字第171號被告涉犯詐欺案件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7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 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25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