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3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359號
- 原告
- 蔡福助
- 代理人
- 蔡郁漩
- 被告
- 許延彰
- 代理人
- 簡和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本件到底要以什麼人為原告,並且表明其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原起訴狀所記載的蔡福助為本件原告。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委任蔡郁漩為代理人的委任狀,或提出蔡郁漩可以合法代理提起本件訴訟的證據,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由
一、本件起訴狀雖然記載原告為蔡福助,但是書狀內同時表明蔡福助已經在民國105 年9 月間身亡,則本件當事人的真意是不是真的要以蔡福助為原告,並不是完全明瞭,為此,特別裁定限期命確認本件究竟是要以什麼人為原告起訴請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起訴狀所記載的蔡福助為本件原告,進行後續處理。
二、本件起訴狀雖記載蔡郁漩為蔡福助的代理人,但是並沒有提出委任狀,也沒有說明蔡郁漩可以合法代理蔡福助提起本件訴訟的依據及提出其證據,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委任狀,或者說明蔡郁漩可以合法代理提起本件訴訟的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的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