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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原告
麗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涵
被告
黃璨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改分為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1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