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冠仁
- 即被告
- 劉建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振名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 鄭瑋哲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翰祥 住嘉義市○○街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仁、劉建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