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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原告
裕益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榮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張貴如
被告
黃振男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 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被告對於本院109 年4 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108 年度嘉簡字第101 號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三項後段應增列「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 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關「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94 條所明定。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已於108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補充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45 頁),而本院就免為假執行部分漏為宣告,爰依被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3 頁12行補充為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