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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冠仁
即被告
劉建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鄭瑋哲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翰祥 住嘉義市○○街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仁、劉建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