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謹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忠明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