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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謹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忠明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7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