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嘉簡字第703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前述規定的立法理由是:「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依照前述規定及立法理由可知,當事人或者依法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的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除了屬於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外,最遲應該在裁判確定後6 個月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嘉簡字第703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但是前述事件已經經第二審法院在107 年6 月13日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9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已經本院調取前述事件卷宗查明。是則,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應該在前述事件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也就是最慢應該在107 年12月13日前提出聲請,而聲請人遲至108 年8 月4 日才提出聲請,有本院收狀時間章可以證明,由此可見,聲請人的聲請顯然已經逾越6 個月期間,為不合法,不應准許,應該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