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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391號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391號

聲請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告
邱鴻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是被告邱鴻陽的債權人,邱鴻陽為邱瑞來的繼承人,邱瑞來死亡後,遺有坐落嘉義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53 建號建物(下稱本件遺產),本應該由包含邱鴻陽在內的繼承人全體共同繼承,但是邱鴻陽明知沒有資力清償負欠原告的債務,卻把他應該按照應繼分繼承的前述遺產,無償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邱□□繼承,而損害原告的債權,原告依據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可以訴請撤銷該詐害債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等語,並且聲明被告間就本件遺產在民國102 年7 月18日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103 年1 月21日所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都應該撤銷;被告邱□□應該把本件遺產在103 年1月2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二、經查,當事人的適格是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如果沒有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就有所欠缺,原告起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應該認定其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該當事人的適格,才可以說沒有欠缺。繼承人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是否應該撤銷,對於為該分割協議的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因此,本件必須以為前述遺產分割協議行為的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被告當事人的適格,才沒有欠缺。

三、依照本院調取邱瑞來的繼承人辦理本件遺產繼承登記等相關文書及本院102 年度繼字第1063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邱瑞來的繼承人原本有6 個人,其中邱鴻榮已經陳報拋棄繼承,前述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是由其餘5 個繼承人協議所為。依照前項規定,本件應該以該5 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才算是沒有欠缺。而原告起訴時只列邱鴻陽為被告並表明在本院函查家事法庭後,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等語。本院已經在109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前來閱覽卷宗,並且補正被告當事人適格的欠缺,該裁定已經在109 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而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自應認定本件欠缺當事人適格,原告起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以判決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法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39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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