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O浩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王O勤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劉O梅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O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