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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寶貴

聲請人
林永隆
相對人
廖宜庭

蔡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因相對人到場,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而使原告未能盡言詞辯論程序,侵害原告訴訟權,須法庭錄音為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