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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寶貴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永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宜庭

蔡幸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宜庭、蔡幸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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