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義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永烽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嘉簡字第5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永烽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