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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羅紫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劉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旭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41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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