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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5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寶貴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瑞仁
送達代收人
林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瑞陽、謝志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0,605元【計算式:(64+45+7+71+1+7)×1,300+(88.85+32)×1,300=253,500+157,105=410,60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55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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