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羅紫庭
- 原告陳正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原 告 陳正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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