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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張敏盛
被告
林文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02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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