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26號
- 原告
- 張敏盛
- 被告
- 林文彥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嘉小字第1026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