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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劭宇

上訴人
即原告
賴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慧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26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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