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林桂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益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