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陳寶貴
- 原告鄭乃華、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鄭乃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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