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76號
- 原告
- 鄭乃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