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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寶貴

原告
鄭乃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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