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美怡行、蘇昊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原 告 美怡行 法定代理人 蘇昊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致宇、廖淑芬即蔬香園地農產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