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陳文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曜春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22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曜春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