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國小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刘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
告與被告法務部○○○○○○○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於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法務部○○○○○○○之訴。
理由
一、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 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提起本件訴訟,應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足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