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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劭宇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天成
訴訟代理人
黃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62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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