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薈芸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明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才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