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鳳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昀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