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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許進文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柏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6號裁定移送後,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9月4日書狀,訴訟標的金額為764,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調字第69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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