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張芳欽即全興企業社 被 告 林振華即國興企業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經屆期提示後竟均遭退 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件為證,自堪 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元及自 最後提示日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