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四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四四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限公司、戊○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