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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四四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限公司、戊○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胡祥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四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