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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九五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九五七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甲○○即吳得龍

        乙○○

右列當事人等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在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的情形,應該更正,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即吳德龍‧‧‧」記載錯誤,應更正如下:「被告甲○○即吳得龍‧‧‧」。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來判決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即吳德龍‧‧‧」發生誤寫的情形,故依前揭規定依法更正如本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九五七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