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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三五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瓊珠
訴訟代理人
陳永信
被告
劉英志即一新商行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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