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三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朱美璘
- 當事人乙○○○○限公司、劉英志即一新商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瓊珠 訴訟代理人 陳永信 被 告 劉英志即一新商行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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