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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08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以鹿草鄉農會信用部為付款人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其中一張票據號碼F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95年09月0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另一張票據號碼為FA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95年09月06日、票面金額250,000元,詎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及自提示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其中25萬元自95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30萬元自95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支票連同另一票號FA0000000號支票,均疑似訴外人鍾麗珠、乙○○母子所竊,被告並未出借他人使用系爭支票,故被告並未實際簽發系爭支票,自無須付票據上責任。

㈡支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若僅因執票人之信託而占有支票之人,既非因背書而取得該支票之票據權利,自不得依票據法有關規定行使其票據權利。本件原告執有系爭支票二紙,係因原告將系爭支票二紙分別轉讓訴外人戊○○(25萬元部分)、張修鳳(30萬元部分)後,因屆期未獲兌現,該二人再將支票退還原告,估不論原告因何原因取得系爭系爭支票,即不得以執票人之地位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㈢若鈞院認系爭支票均背書連續,被告得行使票據上權利,然依據訴外人乙○○、丁○○寄予鈞院之信件所示,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並非賭債之故,賭債非債,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依據票據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原告之前手乙○○既對被告無任何票據權利,則原告亦無權利。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支票之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即票據權利人欲行使其票據權利,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若僅因支票執票人之信託而占有支票之人,既非因背書而取得該支票之票據權利,自不得依票據法有關規定行使其票據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簡上字第73號、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支票為原告分別將之轉讓訴外人戊○○、張修鳳後,經該二人分別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故再將支票交還原告,原告與訴外人戊○○並未在系爭支票上背書,訴外人張修鳳在其中一張支票(面額30萬元)上之背書則被塗銷,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支票背面影本各一份、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回函及證人戊○○之證詞可證。雖證人戊○○證稱:其交還原告支票(面額25萬元)是向原告要錢,並非要原告去找票主要錢,原告後來有還25萬元等語,然原告既係在轉讓系爭支票後,因退票而自訴外人戊○○、張修鳳處取得系爭支票,且原告及訴外人戊○○復未曾在系爭支票上背書,訴外人張修鳳則係背書後又塗銷,揆諸前開說明,訴外人戊○○、張修鳳是否係以轉讓票據權利之意思交付系爭支票予原告,應有疑問;何況原告對此,除本院依職權傳喚訴外人戊○○到庭作證外,而依證人戊○○之證詞,亦無法確信其係以轉讓票據權利之意思交付系爭支票予原告,故本院認被告以此為抗辯,尚非無據,原告並未因訴外人戊○○、張修鳳於系爭支票退票後交付支票而取得票據上權利,原告並非票據權利人,無法取得票據上權利。

四、綜上所述,姑不論系爭支票是否實際為被告所簽發,原告既未取得票據上權利,其非票據權利人自無從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當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院心證之形成並無影響,爰不一一審酌,附此說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