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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455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羅惠芳
被告
張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有關(二)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45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