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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五萬元,折合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九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