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五萬元,折合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九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