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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56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廣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