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包含本訴及反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元,共計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