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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35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包含本訴及反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元,共計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3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