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元休閒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鷹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