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元休閒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鷹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