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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下午2時20分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台中調解委員 盧文堂調解委員 施富子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聲 請 人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到訴訟代理人 丙○○ 到相 對 人 甲○○ 未到訴訟代理人 戊○○ 未到訴訟代理人 乙○○ 到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6年8月17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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